工作中難免會有一些私事需要向單位請假去處理的,大多數單位都會根據個人的工作性質酌情批準假期,但總會有少部分單位由于經營安排需要或是其他因素不批準員工的請假申請的情況。那么,請假不批可以直接不去嗎?下面由海壬濱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請假不批可以直接不去嗎?
請假,可以區(qū)分以下幾種情況:事假、年假、病假、婚假、喪假等。一般而言,員工因突發(fā)情況而向單位請假,基本都是用事假的。而對于事假,由于我國的法律目前沒有關于事假的強制性規(guī)定,事假的相關事項屬于單位內部管理和單位與員工之間意思自治的范圍。也就是說,單位是否批準員工請事假及批準員工請多少天的事假,關鍵在于單位內部的管理規(guī)章制度如何規(guī)定及單位與員工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如何規(guī)定的。因此,如果員工向單位請事假未獲批準,員工是不可以直接不去的,單位可以按曠工處理,情況嚴重的單位甚至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相關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guī)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確定。
在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xié)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關于年休假的相關規(guī)定
(一)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二)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guī)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三)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條例及本辦法規(guī)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執(zhí)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行政處理決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由上述可見,針對請假不批的問題,若員工是向單位申請事假,那單位可以根據自身的規(guī)章制度以及出于生產經營安排考慮不予批準,此時若員工直接不去,則單位是可以按曠工處理的。因此,當員工如確實需要請假的,可以用年休假向單位申請。